當您發生行車車禍事故時,有想要申請車禍事故鑑定,須先瞧瞧下列規定:
一、是否於6個月內發生的。若超過期限,請尋找別的途徑吧!
回答: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中第三條第2項規定,若距事故發生日期逾六個月以上,不予受理。
二、肇事地點是交岔路口或是直路,有無涉號誌情形。若涉號誌(闖紅燈),不予受理。
回答: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中第三條第7項規定,雙方互指對方擅闖紅燈各執一詞之案件,不予受理。
三、是否曾經受理過此案件。
回答:若曾經受理過此案件,本會基於一案不二審原則下,不予受理。
四、是否已進入司法機關。
回答: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中第三條第1項規定,若已進入司法機關之案件,請勿申請。
五、.是否有重大傷亡。
回答:若有重大傷亡(如當事人死亡、無法言語、植物人...等),無法受理,因為警方會移送司法機關。
六、是否有製作筆錄。
回答:若為息事案件或交由保險公司處裡,則有可能無筆錄。若無筆錄則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中第三條第6項規定,當事人雙方未完成筆錄者,不予受理。
七、若可受理申請,請準備申請資料。
回答:警方繪製現場圖,車損照片、現場照片,申請表格,當事人駕照影本,郵政匯票(抬頭:台灣省政府;費用:$3000元)。
八、無法回答完成鑑定或開會時間。
回答:因為要發函通知警方調閱雙方當事人筆錄及跡証資料,什麼時候來,什麼時候才會排會開會。
九、請在肇事地點處申請鑑定。
回答:桃園地區則是桃園區鑑定會,竹苗地區則是竹苗區鑑定會,台北市則是台北市鑑定會....等。
一、是否於6個月內發生的。若超過期限,請尋找別的途徑吧!
回答: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中第三條第2項規定,若距事故發生日期逾六個月以上,不予受理。
二、肇事地點是交岔路口或是直路,有無涉號誌情形。若涉號誌(闖紅燈),不予受理。
回答: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中第三條第7項規定,雙方互指對方擅闖紅燈各執一詞之案件,不予受理。
三、是否曾經受理過此案件。
回答:若曾經受理過此案件,本會基於一案不二審原則下,不予受理。
四、是否已進入司法機關。
回答: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中第三條第1項規定,若已進入司法機關之案件,請勿申請。
五、.是否有重大傷亡。
回答:若有重大傷亡(如當事人死亡、無法言語、植物人...等),無法受理,因為警方會移送司法機關。
六、是否有製作筆錄。
回答:若為息事案件或交由保險公司處裡,則有可能無筆錄。若無筆錄則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中第三條第6項規定,當事人雙方未完成筆錄者,不予受理。
七、若可受理申請,請準備申請資料。
回答:警方繪製現場圖,車損照片、現場照片,申請表格,當事人駕照影本,郵政匯票(抬頭:台灣省政府;費用:$3000元)。
八、無法回答完成鑑定或開會時間。
回答:因為要發函通知警方調閱雙方當事人筆錄及跡証資料,什麼時候來,什麼時候才會排會開會。
九、請在肇事地點處申請鑑定。
回答:桃園地區則是桃園區鑑定會,竹苗地區則是竹苗區鑑定會,台北市則是台北市鑑定會....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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